牧陽能控

※ 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市(台南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公司法定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陽光社區申請案及申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補助案,不在此限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依商業登記法取得商業登記者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 補助標準
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如下(七擇一):
(一) 依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給予補助,原則上全額補助,但合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 裝置容量未滿一百峰瓩者,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該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三) 裝置容量達一百峰瓩(含)以上且未滿五百峰瓩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 裝置容量達五百峰瓩(含)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 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 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七) 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三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九十九萬元為限。

※ 申請期限:

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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