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於本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取得權責機關同意備案,且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二)補助條件: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3、設置於本縣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建築物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4、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予補助。
※ 補助標準:
本計畫申請期間,每一申請人以補助一案為限,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
※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本縣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費用。
※ 申請期限
(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1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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